外牆磁磚快找飛鼠

2015年11月8日 星期日

舊樓未定檢開罰 危安最高罰10萬(飛鼠工程新聞點評)

最近有二則新聞,
一、
4217棟樓外牆須定期安檢(中時記者金穎清2015/11/5)
http://www.chinatimes.com/newspapers/20151105000495-260107
二、
舊樓未定檢開罰 危安最高罰10萬(聯合記者劉宛琳2015/11/5)
http://udn.com/news/story/7323/1293942-舊樓未定檢開罰-危安最高罰10萬

飛鼠工程新聞點評:
    對於全國各地,老舊大樓外牆剝落砸傷人事件一再發生。台北市政府,
針對《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》第31條之1修正案,後送交法規委員會審議,
2015/11/4,已獲得通過。
    日後,三讀通過之後,會清楚規範相關人的權利義務,並有清楚的罰則。
飛鼠工程認為,這是一件好現象。

    其實,不只台北市、台灣,全球各地建築物老化的城市,都已經有類似的法規。
例如:香港建物老化的情形,比台北更加嚴重,而他們已經有「強制驗樓驗窗計畫」。
    在這樣的架構之下,香港出現了專業的驗樓驗窗機構。
 
相信在不久的未來,台灣也會出現這一類的專業機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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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1:
《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》第31條之1 各類公共場所之安全檢查,由市政府依相關規定執行並公布檢查紀錄。

註2:
4217棟樓外牆須定期安檢
http://www.chinatimes.com/newspapers/20151105000495-260107
2015年11月05日 04:10 金穎清/台北報導



為避免老舊大樓外牆剝落砸傷人事件一再發生,北市府建管處提案修正「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」,
增訂外牆健檢規範,昨在議會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。未來未定檢外牆的管委會或建物所有權人,
將處1至5萬元罰緩,認定有危及公共安全未改善者,開罰6至10萬元。

今年3月聯合報大樓、晶華酒店外牆磁磚剝落,砸中路人,台北市建管處因此提案修正《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》,
昨經市議會法規委員會一讀通過,條文明訂,建物達一定年限或外牆有剝落風險,
若未定期委託專業機構安檢,將開罰1萬至5萬元。根據建管處統計,總計4217棟須診斷外牆安全。

為預防建築物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外,市政會議今年5月審議通過,
《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》第31條之1修正案,後送交法規委員會審議,
昨獲通過,待議會大會二、三讀通過便可公告實施。

建管處研議,2類建物須每6年診斷1次,一是屋齡15年以上,二為屋齡10年以上、3層樓以上,
且外牆採用石材、帷幕牆。此外屋齡逾30年,每3年診斷1次。

該條文修正後,若未依規定辦理者,將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、管理負責人,或建築物所有權人,
處1萬至5萬元罰緩,並限期補辦,逾期仍未辦理,可按次處罰;若該大樓未成立管委會,
則裁罰建築物所有權人。

而建物外牆經安檢判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,將通知其限期改善,或加強安全防護措施,
屆期未辦理,可開罰6萬至10萬元。

根據建管處統計,11層樓以上且屋齡超過15年的建物有3517棟,3層樓以上且外牆為石材、帷幕牆的建物有300棟,
另外,有400棟經主管機關公告外牆具危險疑慮,總計4217棟須診斷外牆安全。



註3:
舊樓未定檢開罰 危安最高罰10萬
http://udn.com/news/story/7323/1293942-舊樓未定檢開罰-危安最高罰10萬

2015-11-05 06:48:15 聯合報 記者劉宛琳/台北報導
為避免老舊大樓外牆剝落砸傷人事件一再發生,北市府建管處提案修正「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」,
增訂外牆健檢規範,昨在議會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。未來未定檢外牆的管委會或建物所有權人,
將處1至5萬元罰緩,認定有危及公共安全未改善者,開罰6至10萬元。

條例規定,屋齡15至30年以及3層樓以上外牆為石材帷幕的大樓,應每6年檢查一次,
屋齡30年以上建物則每3年檢查一次,北市目前有3547棟大樓需健檢。

健檢後認定有危安之虞而未改善者,建管處日前修正處以3萬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罰鍰,
一棟建築物合併罰一筆,有管委會的大樓處罰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,若無管委會的大樓,罰鍰得按戶分配繳納。

不過,有議員認為一次罰太高,應分批開罰,建管處修正條文後,明定未依規定檢查外牆的大樓,
處管委會或建物所有權人1萬元至5萬元罰鍰;經診斷認定建物外牆有危害公安之虞,
逾期不改善的大樓,則開罰管委會或建物所有權人6至10萬元。

法規委員會經多次討論,對開罰對象應為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仍無法釐清。建管處昨表示,
未依規定定檢外牆,開罰大樓管委會或建物所有權人;但若認定有危安之虞未改善,
則開罰管委會或建物所有權人,以及建物使用人。未改善大樓但無管委會者,
由建物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協調分攤罰鍰。

建管處表示,如經診斷認定「單戶」有修繕必要但未履行者,則裁罰該戶所有權人,
但修繕之因可歸責於使用人就罰使用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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